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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办法

发布日期:2012-09-10    浏览次数:

一、根据中央组织部的有关规定,在全国范围内可以直接相互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是:

1. 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组 织部。

2. 中央直属机关各部门、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中央一级 人民团体的机关党委。

3. 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直属机关党委(工 委)组织部。

4. 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党委各工作委员会组织部(处)。

5.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治部组织部、各农业师(管理局)政治部 (处)。

6. 中国人民解放军师(旅)或相当于师以上政治部或其组织 部门。

7. 铁路系统的各铁路局党委组织部。

二、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要求:

1. 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是党员管理的重要内容。及时办理接转党员组织关系,是加强党员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和重要措施,也是增强党员的党性和组织观念,加强党员教育、管理和监督的一项经常性工作,各级党组织要切实重视和做好这项工作。党员因调动工作、参军、招工、学习、外出务工经商以及其他原因离开原所在地方或单位,经党组织同意方可转移党员组织关系。

2. 转移党员组织关系,是党组织一项严肃的工作。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政治身份的证明。必须加强对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,避免在这项工作中出现差错,防止坏人钻空子或伪造组织关系介绍信。组织部门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要使用统一式样的“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”,要用毛笔或钢笔填写,字迹要清楚,不得涂改。应在介绍信和存根上注明有效期。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必须加盖公章,并在介绍信和存根的连接部位加盖骑缝章。

3. 介绍信的有效期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,一般不应超过3个月。

4.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由党员自己携带,不能自己携带的,应由机要交通或机要邮政转递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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